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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辉:民办教育五问
徐辉 民盟中央副主席
我国现行的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(以下简称《促进法》)相关规定采用的是排除法,即“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,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”,都属于民办教育的范畴。就是说,只要不是“国家机构”办的,不要用“国家财政性经费”办学,就可以说是“民办的”。实践中,问题却要复杂得多。有些高校的举办者属公共部门而不是民间力量,办学经费也有部分来自财政拨款,但它的属性却是“民办高校”,而且是办得不错的民办高校。还有不少独立学院,举办者是公立大学,办学资源也主要依靠举办者,办学经费虽然不依靠国家财政性经费,但也没有多少私有资金来源,基本上靠的是学费,将它们划为民办高校类别相当勉强。当然,由于它们的办学资金不依靠财政拨款,也无法将它们划归为公办高校。 还有一个民办学校普遍关注的问题,即国家规定将民办学校定性为“民办非企业”,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。民办学校普遍认为“民办非企业”的定性不利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,是民办学校遭受某种社会歧视的重要原因。此外,这一定性虽然能够将“民办非企业”与民办企业区分开来,却无法将民办学校与其他“民办非企业”组织如民办医院等区别开来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相似性,远远高于民办学校与民办医院的相似性。在这方面,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很大的修改完善空间。